施工合同无效,承包人要怎么办?

来源: 2021-04-14

由于建筑市场不合规现象较为普遍,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,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占有很大比例。

大方对裁判文书网进行了一次简单检索,在35万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判决文书中,法院审查部分涉及“无效”字眼的判决就达10万多份,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一。

因此,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、合同无效后将带来哪些后果,不仅是法院审理的着眼之处,也是合同双方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。

 
因篇幅有限不能面面俱到,本文只讨论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,工程价款如何结算?

相信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,最关注的就是这个问题。

2004年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》,其中第二条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:施工合同无效,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,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。该条文历经15年的积淀与考验,在2020年民法典修撰中被正式吸纳,即如今的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九十三条。


该条文明确了两点。首先,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程价款,不以合同有效为先决条件,而只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必要条件。

工程质量合格、工程竣工验收,建设单位便应当支付工程价款。反之,若工程质量不合格,且施工单位无法将其修复并完成竣工的,则建设单位有权拒付价款。

第二,合同无效后,工程价款参考的标准为合同约定的价款标准、而非一般市场价。

当合同无效,依照法理,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也当归属无效。而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们应该都很清楚,实务中往往因为各种因素,承、发包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往往低于一般市场价。

 
那么在合同无效、工程价条款无效的情况下,承包人可以要求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结算,而按市场价、定额价结算吗?

实务中形成了一致观点:即使合同无效,也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。

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多份判决中予以解释: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按照市场价、定额价进行结算,将会造成合同在无效时结算的工程款比合同有效情况下还高,这就超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,也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而获得额外利益,显然于理不合。因此才有了实务中的上述处理方式。
 
因此,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,只要工程质量合格,施工单位工程款主张仍然能得到支持。

如果是因为挂靠、违法分包、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,合同无效虽然不会导致承、发包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失衡,但是仍然有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,因此大方建议大家,尽量避免上述情形出现而签署无效的合同。